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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阵第三禁约,曰不可退缩!凡临阵退缩者,许都头割兵耳。回兵,查无耳者,斩。若各故纵,明视退缩,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缩之犯不究。”

“临阵第四禁约,凡设伏于路边,须得屏气凝神,不可出声惊扰敌人。而一旦鸣金,须得人人奋勇,不可躲藏不前。遇贼不起者及起早者,通斩,都头及其它各兵扣工食给恤,通通捆打三十。如正兵见奇兵、伏兵已起,不即回应者,同例。”

“临阵第五禁约,凡每都头,一人当先,十五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十五人俱斩。阵亡一人,即斩获贼人头颅三级,则十五人免罪;亡一得六,则十五人通赏。”

“凡当先者,一都被围,二都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都头。”

“凡阵亡一人,本都斩获贼人首级少于三级者,各扣饷银一月,给亡者之家优恤,若斩得三级,则亡兵亡官,官给银优恤,为半年之饷银。”

“凡一人对敌先退,斩其都头,若都头不退而兵退,阵亡,都头从厚优恤,馀兵斩首。”

“凡若大阵败走、被贼杀死之官兵,若伤在背后者,还以败事论,并不优恤,招此人进军中之人,须得追究责任。”

“临阵第六禁约,曰不可失其器械。凡把军中长矛刀械借给别人、或是因懒惰致其钝、私擅更易军装器械、入场忘带一件以上者,军法捆打,照临阵事例,都头连坐。凡行列不齐,行走错乱,擅离队伍,点鼓不行,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兴,开旗不接,得令不传,传令不明,道路挤塞,言语喧哗者,俱治军法。”

“临阵第七禁约,曰塘报斥候。凡担当探贼塘报及官兵有闻贼中消息,不拘这消息要紧不要紧,不许官兵於中途邀截问答。你只须径自闭口,速赴本官或军中主将处陈说之后,许你将这消息宣於众者,方可与下面将官等说。若未见主将之钱,敢於中途因人问起,即便说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将之前,定以泄漏军机,问者、答者皆坐军法。就是本管的亲近亲厚之人问,也不许对他说。又或有已经禀知主将之后,已然嘱咐你不许四处传说者,绝对不许再泄露。若有人敢强行要来问你,逼你说出,你可向本官秉来,一体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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