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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绝”一词最早出现于汉代《白虎通?嫁娶》,是对礼的一种补充。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弃妻子,而妻子不能离弃丈夫。但是丈夫如果“悖逆人伦,杀妻父母”,这就属于“废绝纲纪,乱之大者”——当女婿的把岳父岳母杀了,当然得离婚了。在这种情况下,“义绝,乃得去也”。

之后基本沿用,如果丈夫对妻子家属有所伤害,往往要构成义绝。

但是到了明朝,情况却又不太一样了,大明朝“义绝”不像唐宋“义绝”那样注重夫或妻对对方家族成员,特别是对尊亲属的侵害,而是更加注重夫妻之间的关系。

如果丈夫出远门,妻子的父母将其改嫁;或是岳父母将女婿赶走,另行招婿;或是岳父母允许女儿的通奸行为,都构成“义绝”。这一类“义绝”的责任归咎于妻子一方。

另一类“义绝”的责任归咎于丈夫一方,即丈夫有殴打妻子、明明有妻子而谎称未婚以欺诈行为另行娶妻、将妻子当做妾对待、为钱财而卖妻、把妻子当做自己的姐妹嫁人等行为,必须离婚,如果应离而不离,要打八十大棍。

董策这么一分说,霍青桐顿时是眼睛一亮。

“那韩守正时常毒打张绣,身上疤痕淤青尚在,证据确凿,就能义绝了?”霍青桐有些疑惑道:“但为何之前没听说过?”

董策苦笑不语。

能听说过那才怪了,除了那些专门给人打官司的讼棍,这个年代平民老百姓有几个懂得法律的?而且这时候有个讲究,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一般碰上这等案子,能糊弄过去也就糊弄过去了,几乎不会判一个义绝。再说了,这年头儿打老婆那是常态,还能都给判了义绝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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