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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本案中,被上诉方有过错,因此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做为袁某的代理人他们说,对被上诉人的致伤致残表示深切的同情和遗憾,希望委托人在法院公正判决的同时,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对方一定的帮助。
袁某上诉后,引起了某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2003年7月21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审理程序违法,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裁定,撤销该县人民法院(2002)某某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该县人民法院重审。
但是,该县法院在第一次一审本案时,真正跟张某代理的律师的妻兄正是该院民一庭庭长,而当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该院民一庭庭长已经是分管民一庭的副院长了。
正是基于一审法院复杂的关系,2004年一审法院对本案再审后做出的判决居然比第一次一审陪偿的数额还要多。显然,袁某一方因此就更加怀疑这个判决完全属于报复性的裁判。
对方对第一次法院判决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服判息诉,而袁某一方提出的上诉,还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按照一般来说,赔偿的费用不应该比第一次判决多。然而,事实上一审法院却在重审后判决袁某承担更多的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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