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田塝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282章 发回重审再次上诉,草根律师外传,易田塝,吾爱读小说),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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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算被上诉人在2002年9月5日增加的诉讼请求合法,也只有6841年11月18日,被上诉人当庭增加的1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合法,充其量只有78410元,也没有余元。

除了这些费用,被上诉人没有再主张其他的任何费用,其主张的全部金额只有七万余元。不知一审法院在2004年的判决书中又是凭什么说被上诉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0000元?

而被上诉人在以前根本没有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又是怎么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10000元的残疾赔偿金的?还有鉴定费被上诉人以前也没主张。

关于司法鉴定认定的问题也不清楚。本案第一次一审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上诉人已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且审理程序违法,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而一审法院重审时,对市中院某市法技(2003)字第2号法医学鉴定书没有依法审查,草率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市中级法院的法医鉴定书,是一人鉴定,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的要求办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证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而该鉴定书,不但是一人鉴定,而且没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说明,更无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明显该鉴定结论不合法,存在瑕疵,不能做为有效的证据采信,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到底伤到什么程度。

同时,易望还指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再裁判文书中表述。”

因此,易望在上诉中认为就鉴定书而言,双方争议颇大,而一审法院却没有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导致被上诉人伤残程度到底如何的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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