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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不得不带着儿子住进了朋友家。
可是,就算她们母子离开了家,讨债的还是四处找她追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不得不经常向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办等部门报案求助。
公安机关也明确责令这些讨债的人,可以找她前夫,但是不能去打搅和影响她们母子的正常生活。
由于她们母子躲在朋友家里,生活和工作都十分不便,孩子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
为了改善她们母子的生活居住环境,她的父母才出钱买的房子送给她。
因此,易望提出这个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位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同时,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显然,这些债务都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不是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的,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她没有偿还的义务。
易望指出,二被告以前确实是夫妻关系,自己的当事人也从来没有否认。
但是,她们走到离婚的地步,完全是其前夫赌博引起,而且其所欠的赌债自己根本毫不知情。
这些事实,不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调解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人民法院单独对其前夫做的谈话笔录也写得非常清楚、明白。
对于那些债主,易望提出自己的当事人之前根本一个都不相识,认识他们完全是她们感情破裂,闹离婚之后,这些人上门讨债才见面、相识的。
以前,她从没有见过这些人,一个都叫不出名字来,更不要说向他们借钱。
这两个原告借个她前夫100万元,这100万元不是小数目,他们都是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男性公民,应当知道这么大一笔钱属于重大借贷,以常理他们应该了解一下借钱的人的家庭情况,尊求一下配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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