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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赌(名门非闺秀) 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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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人同居时开了一个全新的联名银行账户用来支付共同的开支,毕岚搬走时,2月14日,共同账户上还有206美元,john要分103美元给她。

3.两人同居时,扔掉了一堆旧家具,把好的拼在一起,又另外花900美元添置了一些新东西,这900美元是用毕岚的个人信用卡支付的,当时说好用共同账户里的钱支付账单,由于毕岚信用卡上还有别的她的个人开支,所以当时没算清楚,这帐就落下了,毕岚用自己个人银行户头上的钱付了帐。现在这些钱必须清算,要么john给她900美元,把东西留下;要么这些东西属于她个人所有,她要把自己的旧家具连同新东西一起搬走。

john听到这里,好奇的问了句:“emily,你真要把这些旧东西都搬走?谁帮你搬?雇人?那搬运费比东西还贵。”john知道毕岚老妈刚离婚,家里就两个女人,哪里搬得动家具。

毕岚冲john翻了个白眼,转头对法官说:“我尊敬的法官大人,我要求这个周六早晨8点做garagesale(在免费网站登广告,开门卖旧货),请您判john在周六早晨7点前把他的个人物品都收拾好,打开房门让我卖我的东西。”

两人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坚持对方应该补偿自己,并且把各自的证据:租约,信用卡账单,银行付款,等等,呈交给法庭。

法官举起法槌“咚”的一敲,此案结束。

休息10分钟后,再次开庭,这次上庭的是一对青年情侣。

原告是男方。一个名叫john的29岁的白人帅哥,身高6英尺(约190cm),相貌极其英俊,一身腱子肉在薄薄的衬衫下喷薄欲出,无聊来听审的人中有不少是中年女人,冲着他丢媚眼。

被告,女方,一个27岁的华裔美女,发长及腰,身材诱人,皮肤细腻,容貌娇媚,美貌异常。女孩的正式名字叫lanbi。法官一看这两个词就眼冒金星,好在发音倒是不难。

john向法庭陈述他起诉的原因:两人认识两年多,date了一年半,于6个月前正式同居,打算往婚姻方向发展。同居的时候为了不让一方的生活习惯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两人租了个一室一厅的套间居住,租约是6个月,结果两人才同居了三个月,就发现性格不合,女方提出分手,并搬到自己老妈家去住了。由于租期未满,剩下的三个月,john只好自己一人付房租,所以现在john向法院提出,emily(毕岚平时使用的英文名字)应该付给他每月900美元房租的一半,450美元一月,一共三个月,共计1350美元,另外还有71.5美元的诉讼费用。

法官翻了翻物证,又询问了一下两人的情况,原来男的是个名校毕业的it工程师,有10万美元的年薪,女的是一个销售经理,有6万美元以上的年收入,

法官拿起法槌来敲了两下,叫所有人闭嘴,然后说:“smith先生,虽然租约是你和bi女士(法官念成了bee,蜜蜂女士)一起签的,但是正常情况下,当室友(roommate)搬走,你不想遭受损失的话,你就应该另找室友。既然在长达三个半月的时间里,你没有采取过任何行动,比如说在网上发广告,在小区里贴招租启示......”

毕岚反驳,她跟john同居前,john一人租着一套三室的套间居住,租金是1250美元一月。而且她搬走后没几天,回来取自己的私人物品,发现有个女孩在房子里,在卧室,在床上,所以john问自己要3个月的一半房租,毫无道理,即使他不肯一人负担,也应该去找那个女孩负担。

john指出,租房协议是他和emily两人签的,emily这么搬走,是单方面违约,而那个女孩只是酒吧里认识的一个女孩,一共只到房子来过一次,怎么可能跟付房租扯上关系。而且emily在没跟他同居前,是自己有房子的,两人同居时,她把自己那幢四个卧室的大房子出租了,租金是1500美元一个月,她搬走后是搬回自己老妈家居住......

毕岚反驳:“我住我妈的房子,不管付不付我妈房租,我要么欠我妈钱,要么欠我妈情份,我都有成本。最最关键的是,我住哪里,有没房租收入,都跟此事无关。”

毕岚拒绝付给john一分钱,相反,毕岚要求john付给她:

1.毕岚是2月14日情人节那天搬走的,2月份的房租,john要退还她一半,也就是说,900美元的1/4,2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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