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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人挑下之后,都是现场给银票跟银子,然后现场出具卖身契签字画押,之后这些卖身契就会被余显拿好,跟着王三去找这里的小吏盖官印,只需给足例钱,盖官印是一点麻烦都没有。这里的小史倒是没有修年假。
实际上,此时的清朝,下人这个词已经是一个泛指,一般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人身自由的雇工,比如长工,另外一种才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婢。
奴婢跟长工,本质上的差别就是有没有人身自由,能不能随便离开你而已,但这只是在法律上的呈现,必须打官司才能用到,但在实际应用中,为这种事儿打官司的情况很少,就算打官司,也是有钱有势的人赢。另外,实际的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有权有势有武装,那么管你是奴婢还是长工,都可以当奴隶使唤你,就算你是有自由身的长工,也是不能轻易脱离雇主的掌控的。
可以说,维持雇佣关系以及主仆关系的,实际上是社会制度以及官府权威。社会制度包括伦理与传统,也就是社会的普世价值观,而官府权威则是官方法律。
相对而言,封建社会中,普世价值观的约束力度更强一些,官府权威则是维持这个普世价值观的一种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盛世还好,官府权威可以得到有力的保障,但如果到了乱世,官府权威就会减弱,那主奴关系的维系就主要靠普世价值观以及雇主自身的力量了。
所以卖身契这东西在目前来看,并不靠谱,一旦身为奴仆的人本身不认同自己的主人或者自己的奴婢身份,有了反抗精神,那卖身契不过就是张破纸而已,就算反抗不了,还可以逃嘛,这个社会的交通通讯手段,逃跑还是很有前途的。而且过十年就到民国了,卖身契更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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