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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元代工匠制度相比,明代的工匠制度有着许多重大改变。

第一,由元代工匠制度规定的常年服役,到明代的服役有时限;

第二,工匠们在非服役时间内,可以自由经营,从事自己所精通的手工业生产。

这对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明代工匠比元代工匠有较多的自由,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

到了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封建统治者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逐步加重。

加上应征服役的工匠,自筹路费,奔走道路,痛苦万状,造成了工匠的大量逃亡。

所以,成化末年,就有过班匠的以银代役的事例,出现按期服役和以银代役并行的局面。

到了嘉靖四十一年,朝廷发布了轮班工匠以银代役的法令。

明确规定四年一班的工匠,每人每年出银四钱五分,用以代役。

这种以银代役的变化,较之前此工匠,长途跋涉应役的痛苦,确实有了很大的减轻。

尤其是封建统治者对工匠的人身控制有了松弛,更有利于手工业生产力向前发展。

当然,这些情况都出现在轮班工匠中,住坐、存留工匠不在此例。

然而,随着以银代役办法的实施,住坐、存留工匠的匠额也日趋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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