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田塝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279章 买水泥受伤起纠纷,草根律师外传,易田塝,吾爱读小说),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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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他们认为张某的伤,是自己擅自扯水泥造成,与自己无因果关系。

同时,袁渠提出张某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房产没有评估,房产所有人未出具担保承诺书,不能表明担保人真实意愿。

更为关键的是,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早已卖给他人,张某自己手里的产权证早已无效,认为张某提供的担保不真实,不合法,这个担保不能成立。

为此,他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该先行支付张某的医疗费。

袁渠的一个女儿和女婿在市建设局,对张某提供担保的房屋的产权核实,应该说很容易,他们认为既然房子都卖了,担保自然无效,法院理应采纳他们的复议申请。但事实上,法院对他们提出的先予执行异议根本未予理睬。

最后,法庭对袁渠夫妇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袁渠夫妇的人身自由,逼迫他们支付了先予执行费用4000元,否则要拘留二人。

此后,张某继续住院到2002年8月16日出院。

2002年9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做出司法鉴定,认为张某的伤属于六级伤残,并需院外继续治疗费用约6000—12000左右。

张某为了支持他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轮车司机的证词,同病室的人听他讲述受伤经过的证词,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

这时,袁渠夫妇感觉案件不是那么简单,恐怕自己无法打这个官司,需要请律师帮助。

在该县检察院某科长的推荐下,袁渠夫妇找到了易望。

易望接受委托后,担任袁渠丈夫的诉讼代理人,因袁渠已委托了另一名律师,他只担任了袁渠丈夫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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