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田塝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279章 买水泥受伤起纠纷,草根律师外传,易田塝,吾爱读小说),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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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开三轮车的还是个学生,没有能力一个人把张某扯出来,他便大声呼救。

他这一喊,袁渠和喊来的搬运工就赶来了,大家一起把张某从水泥袋子下面救出来。

当时,张某说脚受了伤,袁渠见这个人水泥没有买成,反而受伤了,水泥自然也买不成了,她便将张某支付的仍拿在手中的那100元钱递给他,让他自己去弄药,找医生包扎一下。

2002年7月24日,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袁渠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张某在诉状中称,7月19日,凌晨5时30分到袁渠的水泥店去购买水泥修补厨房,当时天刚亮,双方谈妥两包水泥共计26元。

当时,搬运工还在睡觉,袁渠便不愿叫搬运工,叫张某自己搬(首先证明他已经知道那里有搬运工了)。

无奈,他在袁渠指定的位置去搬运水泥时,正好他需要的水泥只剩下三袋,当他将第一袋水泥搬放在地上,准备往三轮车上抱时,突然堆码的水泥塌下,猛将自己全身压住,无法动弹,后在三轮车司机呼救下,袁渠才迟缓出来叫搬运工把压在自己身上的水泥袋搬掉。

他说自己被救出来后,是三轮车司机将她扶到附近的药店,期间,袁渠对自己不理不睬。

由于风大雨大,时隔两小时,县医院“120”救护车才来,将自己送往县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脊椎骨骨折,骆骨骨折,根据伤情,医院建议急需手术,但他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

为此,张某认为袁渠侵权行为明显,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同时,张某向县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袁渠夫妇先行给付医疗费15000元。

当地县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袁渠夫妇先予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

收到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袁渠夫妇提出了复议申请。

他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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